残疾职工康复医疗期间工资福利有新规 |
时间:2009-08-13 14:21:12 点击: 次 |
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《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(草案)》,在残疾人政治权利、康复、教育、劳动就业、文化生活、社会保障和无障碍环境等方面作了不少创新性规定。 据了解,《条例草案》规定,残疾人康复医疗期间,职工的工资福利按病假处理。 《条例草案》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范围。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、负担康复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,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。还规定,要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,免费为孤残和贫困家庭儿童提供抢救性康复治疗。 来源:浙江工人日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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